企业和劳动者应本着互信原则签订劳动合同发表时间:2020-08-27 17:06 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因未签劳动合同需赔付二倍工资的案例层出不穷。这其中有一些案例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于用人单位对劳动法律法规不了解,也有部分案例的纠纷产生是源于用人单位恶意规避法定义务所致,也有部分案件是因为劳动者自身原因造成。因此,此类案件务必须要从未签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入手,抽丝剥茧、分清责任,搜集证据,才能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遇到一个棘手问题,员工甲于某年1月1日进公司,但公司一直未与员工甲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甲知道公司如果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到一定期限,公司需要依法向其支付双倍工资,因此一直不动声色,直至5月1日,公司对劳动合同进行了一次普查,才发现与员工甲漏签了劳动合同。公司表示要与员工甲补签劳动合同,员工甲同意补签,但是公司要先支付其1月至4月的另一倍工资,否则员工甲只愿意将补签劳动合同日期签订在5月1日。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具体的签订内容产生了分歧。 案情分析 针对员工甲的问题,介于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在于用人单位,且是因为用人单位的疏忽导致一直未能与甲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及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是合法的。但是从本案实务操作角度考虑,公司实际上可以先不去支付该员双倍工资,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为5月1日。本案中,该员工心理上实际上并不愿意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以后如果仅为3个月的工资去起诉的可能性也很小,即使员工离职后去起诉,公司最终也仅是支付其3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没有其他的额外处罚。因此,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将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签订至5月1日后,单位仍应向该员工发出《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让员工签收。如果该员工再次拒签劳动合同,应在6月1日前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